注冊商標商品類目如何選擇
商標名稱和服務項目的填寫是否具體、規范,分類是否準確,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。它不僅決定申請能否被順利受理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,而且關系到所申請商標的專用權的保護范圍。
自2002年1月1日起,我國開始采用《商標注冊商品的服務國際分類》(尼斯分類)第八版,同時商標局根據上述分類表修改了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》。申請人應當依照上述分類表和區分表填寫商品和服務項目;填寫商品或服務項目,應按照所填商品/服務的數量填寫順序號。
申請商標注冊的,一份申請限制在一個商標一個類別,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,應提交不同的申請。對于沒有列在分類表中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,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、過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名稱,并參照以下原則:
1、商品分類原則
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、用途進行分類,同時兼顧商品使用的原材料、操作方式以及生產部門、銷售渠道和商品消費習慣等;原料、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料進行分類(例如,金屬建筑材料6類,非金屬建筑材料19類);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,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,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(例如加魚米飯30類);商品構成其它商品一部分,并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,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一類(例如電話機聽筒與電話機同在9類);專用于盛放商品的盒、箱之類的容器,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(例如高爾夫專用球袋和高爾夫球分在同一類28類)。
2、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
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名及其注視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;出租業的服務,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一類(如出租電話機,分在38類);提供建議、信息或咨詢和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于同一類別,例如運輸咨詢39類,商業管理咨詢35類,金融咨詢36類,美容咨詢44類。以電子方式(例如電話、計算機)提供建議、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。
3、一些國內外的新產品、新潮的商品難以分類的,一定要附送商品說明書,包括該商品的主要組成部分、功能、用途等,并盡可能附送商品的實物圖片。
4、對商品或服務名稱的翻譯應當準確、簡單明了,特別是專業性較強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,用詞應當盡量規范并符合我國習慣。國外的一些商品名稱往往冠以很長的定語或者修飾語,很容易出現不規范、不具體甚至跨類的情況,對于這種情況,代理人不能僅僅起一個翻譯的作用,應當認真琢磨商品,使其能劃分在合適的類別,并且規范、具體。